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要求,现制订《陕西省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
一、加强政策联动,认真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一)对在关中地区建设鼓励类投资项目,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二)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相关部门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三)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加强项目审批监管,确保关中地区降霾目标的实现
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煤炭行业:从2017年起,2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关中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要求,对2016年2月1日前开工的未批先建煤矿项目,要认真履行减量置换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2016年2月1日前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在建项目,要承担一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2016年2月1日后新出现的违规新建煤矿项目,要一律停产整顿并无条件接受优势企业的整合重组。
化工行业:关中地区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对于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确需改造或迁建的,要实行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
汽车行业: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关中地区灰霾防治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暂行)》(陕发改产业〔2013〕153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