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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
     2017-06-15 11:24     来源:     浏览量: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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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为有效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着力解决散煤燃烧污染问题,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削减煤炭消费 170 万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削减40万吨,散煤削减130万吨(具体任务见附件1)。
城乡散煤治理是指城乡居民和“小散乱污”企业、设施农业用煤通过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替代,大幅减少原煤消费。具体目标:
县以上城镇及建制镇。
居民、商业、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散煤的,全部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10月底实现全覆盖。
农村地区。
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由天然气、电力或洁净煤等替代,支持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10月底前,平原区农村替代率达到70%,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30%以上;到2018年10月底前,平原区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10月底前,山区农村替代率实现全覆盖。
煤炭营销。
2017年6月底,全部取缔非定点煤炭营销网点。新建或改扩建洁净煤营销网点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100%。
二、重点任务
(一)压减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
积极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配额制度,贯彻落实《关中地区重点企业煤炭消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以热定电”暂行办法》,通过实施煤炭消费预算制,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较上年度减少40万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二)严禁新增燃煤设施。
按照省政府“西安市周边100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规定,各级审批部门不再办理新增燃煤设施项目的有关建审手续,从严查处违规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三)完成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大唐灞桥热电厂2×12.5万千瓦(11#、12#机组)、西安西郊热电厂2×5万千瓦(3#、4#机组)、西安国维淀粉厂(1—4#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煤改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超低改造)、市发改委(煤改洁)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灞桥区政府、鄠邑区政府、西安城投集团
完成时限:全年
(四)加快推进城乡散煤综合治理。
采取燃煤锅炉拆除或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城乡居民家庭煤改清洁能源等方式,实现建成区内“无煤化”,建成区外逐步以清洁能源替代,大幅减少原煤使用,完成全年削减散煤 130 万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五)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
 1.积极争取第二气源,加快LNG调峰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协调增加冬季高峰期间供气量,保障天然气可靠、足量供应。鼓励支持各类有资质的投资主体参与煤改气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合力推进煤改气工程实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加快燃煤锅炉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全市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煤改清洁能源,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70%以上,其中100蒸吨/小时以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鼓励其他燃煤锅炉提前实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市政局(供热企业)、市环保局(工业企业)、市发改委(煤改洁)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
完成时限:全年
 (六)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
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或使用超低排放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产品设备替代燃煤采暖。贯彻落实中省煤改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政策,推进电网企业配电网改造项目用地、拆迁、建设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七)大力实施煤改热工程。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地热能中深层换热技术和污水源(再生水)供热制冷技术,替代燃煤供暖。结合省上相关政策的出台,完善出台我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以及地热能供暖财税、价格等激励措施,拉动煤改热消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八)提升项目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关中地区产业准入指导目录(2017年本)》(见附件2),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鼓励现有高耗煤、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九)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
按照公平开放原则,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强化对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电力设施建设、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管理,促进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等管网竞争性接入。对于居住分散、用气量小的农村地区可采用LNG或CNG等方式供气。大力推动天然气入村、入户改造工程,年底前城市气化率达到88%以上,县级达到60%以上。市级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
牵头单位: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农林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十)建设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
继续深化煤炭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对纳入配送体系范围内的煤炭经营场所,按全密闭(全覆盖)标准要求规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经营网点予以取缔。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规范整治)、市工商局(清理取缔)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6月底前
(十一)淘汰县以上城镇及重点镇供暖燃煤设施。
县以上城镇及重点镇现有散煤供暖设施全部拆除淘汰,可更换为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取暖装置,确保城镇地区散煤“零散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拆除淘汰)、市发改委(煤改洁)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十二)淘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燃煤设施。
2017年10月底前,县以上城镇及建制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食堂、茶炉、供暖等燃煤设施全部拆除淘汰,可更换为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暂不具备更换条件的山区建制镇应使用洁净煤等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拆除淘汰)、市发改委(煤改洁)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十三)建成区内实现“无煤化”。
1.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全部改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醇基燃料或15公斤以下钢瓶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6月底前
2.各类工业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洗浴等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原煤设施限期拆除,一律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安监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对居民生活使用原煤的,出台补贴鼓励政策,全部改用电、液化气等方式进行替代。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十四)建成区外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减少原煤使用。
1.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油或15公斤以下钢瓶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6月底前
 2.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洗浴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电、轻质油、液化气、LNG、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对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及养殖用煤的,使用电、轻质油、液化气、LNG、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并研究出台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4.对砖瓦窑、石灰窑等窑炉,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确因工艺条件要求达不到的,可使用优质煤,但必须加装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5.对村民采暖、炊事使用原煤的,出台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炉具、水暖供热系统、液化气、电磁炉、沼气等方式进行替代。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过渡使用洁净煤替代。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统筹办、西安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十五)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炉具。
 按照省《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居民购买选用先进炉具,满足农村地区洁净煤使用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十六)制定洁净煤产品质量地方标准。
 出台《西安地区使用洁净煤产品质量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严格限制,以标准驱动洁净煤的使用。同时,对煤炭经营企业产品质量予以标识,无标识或不达标的煤炭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标准制订)、市环保局(使用环节)市工商局(销售管理)
完成时限:4月底前
 (十七)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
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健全散煤购进、销售等消费信息统计体系,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现存各种露天煤堆的整治工作,做到密闭(覆盖)储存、密闭配送,控制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规范整治)、市统计局(消费统计)、市工商局(销售管理)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底前
 (十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研究制定散煤用户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等财政补贴办法,制定完善电价、气价峰谷价格等支持政策,确保煤炭削减以及洁净化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农林委、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4月底前
 (十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依法对煤炭加工、存储、销售、使用等环节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以及销售不达标散煤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销售)、市商务局(存储)、市质监局(加工)、市环保局(使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二十)推动农村建筑节能改造。
实施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支持鼓励农村居民对住房墙体、门窗、屋顶进行节能改造,并结合移民搬迁、特色小镇建设等,整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发改设立煤炭削减专项工作组。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承担的任务要加强全过程监管。采取会议、通报、现场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搞好协调配合,上下一致推进煤炭专项治理。
 (二)明确责任主体。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煤炭削减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各区县、开发区请于本方案下发10个工作日内上报各自细化落实方案,每月3日前将上月煤炭削减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工作组。
 (三)落实企业责任。
对未完成煤炭削减目标任务的企业,年度节能减排考核一律评定为未完成等级,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中省市各类资金的支持,纳入企业信用惩戒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考核督查。
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铁腕治霾”目标责任书,将煤炭削减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月度考核通报制度,每月对市级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五)强化联动执法。
加强环保、城管、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大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实施上限处罚。
 (六)营造社会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和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着力营造散煤治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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